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电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网络服务

1.1 乙方应在网络覆盖及业务能力具备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客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甲方申请开通各项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1.2 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 入网要求

2.1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等手续时,甲方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2.1.1 个人客户:甲方应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的,受托人应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受托人代办入网登记手续时,由受托人签名。

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2.1.2 单位客户:甲方应出示单位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单位的授权书,并提供使用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入网登记手续由经办人签名。

2.2 受托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所产生的责任与义务,由甲方承担。

2.3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甲方应自行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终端设备(移动电话或其他通信设备),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2.4 甲方对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但所有权归乙方的线路、设备或终端有保管责任,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与他人,也不得用于非乙方提供的业务中。如果甲方终止使用乙方服务,则须将终端等退还乙方,甲方在30日内未退还的,应向乙方按日缴纳赔偿金;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设备或终端损坏、丢失的,甲方需承担修复费用或按价赔偿。

2.5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携号转网服务,即在保持移动电话号码不变的情况下变更签约的电信运营企业。甲方办理携号转网业务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携号转网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程序 。办理携号转网业务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将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提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业务管理系统(CSMS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和责任,且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如,停机等)。

3.2 客户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甲方原因泄露服务密码或为他人获取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乙方承诺用于通信服务的全过程,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但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再收集新的甲方个人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协议存续期间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4.1 乙方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明示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4.2 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起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的,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执行。

4.3 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如果因计费时延等技术原因导致乙方当月产生的通信服务费用无法计入本计费周期的,则在下一计费周期计取。

4.4 根据选择的业务种类甲方按预付或后付方式支付费用。除特殊约定外,每月2日至次月1日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其中移动业务、预付费宽带业务需预存费用,当账户余额加上信用额度(如有)不足以支付甲方未付的通信费时,应及时充值,否则,乙方有权停机(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4.5 甲方未按期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费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交费的情况除外);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甲方网络服务。

4.6 甲方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办理其它业务。

4.7 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包月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收费标准由该第三方制定、公布。

4.8 因甲方使用通信终端设备中的软件自动升级、运行等原因产生的网络流量等,甲方应承担相应产生的费用。

4.9 甲方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时,甲方需到银行等托收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条 风险控制

5.1 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通信终端及密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5.2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帐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2)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欠费,或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乙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即信用度);融合套餐内宽带、天翼高清等产品享受了协议优惠资费(含赠送)的用户,因套餐内其他产品(固话或移动手机)欠费未缴;(3)甲方发送违法类信息、拨打诈骗电话,或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骚扰信息或商业性信息、拨打骚扰话音或商业性话音等引起投诉或举报的;(4)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的。

5.3 若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乙方一经发现,应尽可能及时告知甲方,在告知后仍未得到甲方确认的,乙方可暂停部分或全部的通信服务,直至甲方交清已发生费用。

5.4 乙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江西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电话管理意见》(赣通局联发[2020]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1)甲方新开移动电话卡,一年内首次在手机终端插卡和换机插卡的,须通过乙方网上或实体营业网点二次实人验证,验证不通过的,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2)甲方同一个个人用户在一个自然年内,在乙方开办移动电话卡数量超过5张,则乙方不再为其开办新的移动电话卡;(3)经乙方系统监测判断,需甲方重新进行身份核验的,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的网上或实体营业网点核验身份信息。对未按规定核验或核验未通过的,乙方有权关停号码或解除本协议; (4)甲方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甲方应当确保电信服务的实际使用人信息与乙方登记信息一致,如需转让给他人使用或实际使用人信息发生变化,甲方须按本协议关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或变更实际使用人信息,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关停相关服务或功能、解除协议以及有权机构要求的其他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5)对于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涉案的,乙方依据规定将甲方纳入不良通信信用名单,并两年内禁止甲方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含各类增值电信业务)。

5.5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客户服务

6.1 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时限、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6.2 乙方提供客服电话10000、网上营业厅www.189.cn,以便甲方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营销活动等内容。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6.3 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通信费存在异议,应在系统产生该部分费用当月起5个月内(不含当月)提出。

6.4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甲方原使用的业务号码(“销号”),并在一定期限后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号的业务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6.5 本协议期内,甲方若发生UIM卡遗失、被盗、人为损坏等情形,可向乙方申请办理“停机”、“补卡”业务,避免损失扩大。但甲方仍应交纳“停机”、“补卡”前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协议中止和解除

7.1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交清电信费用后,可以暂停所使用的电信业务,但应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暂停期间的有关费用。

7.2 对于部分乙方业务, 甲方有权自业务办理成功后7日内按照相应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退订且无需因退订支付违约金。具体适用业务范围及退订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当交纳已使用的电信费用)以甲方办理业务时签署的业务登记单或乙方公示信息为准。

7.3 甲方要求终止网络服务的,应交清所有欠费,并交纳当月月套餐费后办理退网手续,次月通信账单出账后补齐相应通信费用。

7.4 甲方享受的促销优惠若附加了限制条款的,甲方应按约定遵守,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相应的优惠赠送;

7.5 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通信服务并收回业务号码:(1)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提供的登记材料虚假不实;(2)该号码被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3)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止甲方网络服务;(4)甲方被停机60日后仍未补交通信费用和违约金,或被停机60日后仍未配合更正登记资料;(5)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6)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用途,或出租、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或自行转让协议的;(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6为使甲方便捷使用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保障信息安全,如甲方通过其在乙方办理的移动电话号码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登录、真实身份验证等)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运营的各类互联网应用(统称"中国电信互联网应用")的,中国电信互联网应用将默认该移动电话号码作为甲方的中国电信互联网应用账号(统称"天翼账号")。当甲方对该移动电话号码进行改号、销户或过户时,中国电信互联网应用将自动注销甲方的上述天翼账号,并同步删除该天翼账号中的全部信息。甲方应当在改号、销户或过户前另行备份上述天翼账号中的信息。如甲方未备份造成信息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不承担责任且无义务为甲方进行信息恢复。中国电信互联网应用包括但不限于189邮箱、天翼云盘。

7.7天无理由退订服务:您办理的移动单品套餐及语音、流量等可选包(终端合约除外)可在业务办理后7天内退订或拆机,套餐月基本费按当月实际使用天数折算计取(即月基本费÷当月天数×当月实际使用天数),其他业务产生的相关业务资费正常收取。

7.8 甲方改号、销户或过户时应当主动注销或解绑在该号码上的注册或绑定的第三方应用(如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如银行验证号码)等信息、以及第三方软件,自行解除银行托收、代扣等第三方协议,自行卸载甲方加载的第三方软件,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或其他人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资费优惠方案(以下简称资费套餐)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年(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有效期计)。协议期满后,甲方如不继续使用本业务,可携带有效证件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终止生效手续。否则,双方约定本协议自动续展,直至甲方携带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或乙方提出变更资费要求,本协议失效。

8.2 享受乙方促销优惠的移动用户,须承诺在合约期内不得办理单方面终止合约或单方面转办其他业务,否则须按标准资费补齐所有款项,享受终端补贴的须按促销办理时的市价补齐终端款;融合套餐未到期提前毁约的,须按宽带、天翼高清、固话的标准资费补收协议期间的优惠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9.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如由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影响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9.2 甲方使用天翼看家、天翼云存储、云回看等业务期间,因实际性能受网络、线路、人为干扰、自然环境和不可抗力等各类因素影响以及非电信方或当前技术瓶颈等原因,造成服务不稳定或中断,期间用户遭受侵权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限于甲方为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等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单等文件为准。

11.2 乙方保留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的权利,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客户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11.3 乙方可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电话、广播、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互联网媒体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公布、通知或告知业务种类和服务项目、范围、时限、资费方案等电信服务内容及营销内容。乙方在本协议外以本协议约定的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

11.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以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形式签订本协议的,甲方可登录乙方网上营业厅查询获取。